关于印发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相关文件的通知
文香是一家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教育等领域处于领头羊的智能教育装备企业。
华文众合:智慧书法教室领军品牌,《智慧书法教室装备规范》团体标准提出和牵头制定单位。
文香是一家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教育等领域处于领头羊的智能教育装备企业。
为加强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有关要求,特制定《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团体标准化发展规划》《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申诉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文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推进教育装备行业标准创新提升,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通过先进标准引领行业创新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划。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标准化顶层设计,强化新型标准体系建设,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推进标准化与科学技术创新协同发展,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构建推动行业高水平发展的标准体系。
坚持标准与产业高质量发展相结合、标准与质量提升相结合,一直在优化和完善教育装备行业团体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和国际化水平。结合教育装备行业发展实际,以提升产品质量、增强产业竞争力、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为出发点,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创新需要为目标,逐渐增强标准的导向性、实效性、普适性与科学性,为行业持续健康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与服务保障。
坚持需求导向。紧贴教育装备行业发展对标准化和质量的需求,积极协调推动各地方教育装备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及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研制行业急需的关键技术标准,集中攻坚,强化标准的研究与验证,推动标准体系建设和装备质量水平的整体提升。
坚持创新引领。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推广应用。推进标准化、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融合发展,发挥标准的先行带动和创新引领作用。
坚持质量效益。加强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分析和标准化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标准实施效能,强化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和基层标准化人才教育培训,全方面提高标准质量水平。
坚持强化实施。加强标准的宣贯、实施、监督和服务,形成行业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的良好氛围,以质量品牌升级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到2027年,系统配套、服务产业的教育装备行业团体标准体系基本健全,企业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持续增强,质量主体责任意识明显提高,标准和质量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大幅提升。
到2027年,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质量品牌建设机制基本形成,部分重点领域质量品牌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到2027年,教育装备行业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突破一批具有原创核心技术的重点标准,制修订不少于200项急需标准,形成一批技术适度领先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团体标准,为实现教育装备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根据国家对学校建设规划发展的整体要求,积极研制学校文化环境建设、安全型校园建设、节约型校园建设、绿色校园建设、书香校园建设等各类特色校园建设标准,按类别研制配套设施标准建设标准,如节约型校园建设规范、校园绿化设施建设标准等。
针对国家课程标准制定装备配备和品质衡量准则体系,研制适用的专用教室建设规范,支持探索建设综合实验室、特色实验室、学科功能教室等教育环境,配备各类教育教学装备产品,实现学科标准全覆盖。
根据教育部《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制定各类教育信息化硬件终端、软件平台、教育资源、管理规则、教学形式、运维监测、技术服务等方面标准,全面服务于智慧校园建设。
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改善体育场地器材建设配备的要求,分阶段研制学校体育场地设施、体育专用教室标准、中高考体育测试专用器材标准,以及中华传统体育项目器材标准,促进学校体育均衡、特色发展,促进中华传统体育项目在校园绽放光彩。
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精神,逐步建立以学校美育艺术课程为服务主体的标准体系,搭建起包括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戏剧、戏曲、影视等课程为服务对象的建设标准,并丰富和提升已有的行业标准。
根据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精神,为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逐步建立以劳动教育为服务主体,搭建起包括种植、养殖、手工、金工、木工、电工、陶艺、布艺等项目的装备规范标准,逐步建好配齐劳动技术实践教室、实训基地,丰富劳动教育资源。
根据国家深化学前教育改革规范发展的有关精神,为各类幼儿园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规定的保育教育任务所配备的环境、区域、玩教具等基本装备提供科学系统的指导框架,逐步制定幼儿园户外游戏场地建设规范、户外玩教具配备规范,分阶段制定幼儿园班级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保健用房、专用厨房、信息技术、图书馆等建设配备规范。
为使学校后勤顺应时代发展,着力推动建设安全、绿色、开放的现代化学校后勤保障体系,加紧研制《中小学食堂装备规范》,研制各类寄宿制学校公寓装备设施标准、校园后勤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标准等。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的要带动各级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建设一批资源共享,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在现有职业院校专业实训条件建设和仪器设施行业标准基础上,研制各类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实训设备标准、实训考核设备标准及实训室技术规范标准,完善职业教育装备标准体系。
为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提出的物防、技防建设规范要求,研究制定学校内部安全防范设施配备标准,研制校园防疫消毒设备、防疫预警监控系统、校园安全风险控制管理系统、校车及安全运营监控系统、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系统等标准,以标准化工作推动学生、教师安全意识的提升。
适应教育装备行业发展需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强化团体标准化与科学技术创新融合。加大科技研发对标准研制的支持,在项目设计、立项、实施和验收各阶段增加对研发产品的质量稳定性、设备可用性及产品寿命等标准化指标因素,通过科研项目促进标准的形成,通过标准促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和快速推广应用。加强教育装备产业关键技术标准研究。加强产学研用协同,研制对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标准,促进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为先导性、创新性技术标准研制、应用与国际化提供服务。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教育装备行业技术进步。研究制定促进教育装备行业团体标准化与产学研相结合的政策,推动企业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推进产业化。
提升质量技术基础支撑能力。为教育装备企业产品、服务的品质提升和品牌建设提供质量技术上的支持“一站式”服务。塑造行业品牌形象。加快建立完整行业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评价指标体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调动全社会提升质量品牌的积极性,形成推动质量品牌提升的叠加效应和强大合力。
加强团体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行业企业和科研机构等热情参加各类国际专业标准化组织,鼓励吸纳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支持行业企业和科研机构等联合主持或实质性参与教育装备领域国际标准制定,将我国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成熟适用的国际标准尽快转化应用,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国外标准的一致性程度。鼓励承办或举办标准国际化论坛、年会等国际标准化活动,提升国际影响力。
做好教育装备行业团体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加强产业链上中下游之间标准化工作的沟通与交流,发挥专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的作用,强化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引导各方热情参加标准化工作。
加强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加大团体标准供给力度,鼓励制定具有原创性、国际领先水平的高质量团体标准,健全行业团体标准良好行为和先进性评价机制,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
加强对团体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将标准制修订质量、计划完成率、委员贡献率、标准国际化、标准宣贯与实施效果评估等纳入团体标准化评价体系。从单位性质、所属相关方、专业领域、职责分工等方面逐步优化委员组成结构,提高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上的能力和服务水平。
加强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加强标准编制指导,规范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管理,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提高标准计划完成率。
加强团体标准实施评估与应用。逐步推广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强化标准实施效果评估与标准修订、复审等标准动态管理工作的联动,及时修订淘汰已不能满足行业技术水平发展的标准,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机制,提高标准的实施应用质量。
加强团体标准化人才教育培训。加大对企业研发人员的标准化基本能力和质量管理培训,建立标准化专家库,探索建立企业和高校、标准化科研机构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打造一支熟练掌握国际标准化工作规则、精通专业方面技术的职业化人才队伍。
加强团体标准的宣传推广。积极组织并且开展多种形式的标准宣贯与解读活动,提升全行业标准化意识。发挥新媒体的力量,宣传标准化工作,传播标准化知识,讲好标准化故事,营造“重标准、讲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协会团体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协会会员、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障协会团体标准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制修订和实施协会团体标准过程中对标准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置。 本办法需与《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配套使用。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应当是必要的知识产权,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有纸质、电子等形式。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本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授权,不得复制和销售。
第六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经营为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本协会团体标准;任何组织、个人将标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必须事先征得本协会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一定要考虑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一定要进行专利信息公开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以及专利的处置等。
第十条 在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任何阶段,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的标准工作组所涉及任何组织或个人应尽早向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门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参与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宜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将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提交给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门,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委员会应当在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协会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前,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委员会应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声明应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协会团体标准时实施专利;
(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协会团体标准时实施专利;
第十四条 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协会团体标准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
第十五条 涉及专利的协会团体标准草案报批时,应当同时向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门提交专利信息、证明材料和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涉及专利但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协会团体标准草案不予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向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门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第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在转化为行业或国家标准前,应告知相关机构标准涉及的专利情况,由相关机构与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协商专利处置办法。
第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费问题,由标准使用人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参照相应行业内许可费率执行。
第十九条 制修订协会标准涉及专利的,一定要进行信息公开披露,专利信息公开披露和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具体程序依据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中第4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标识为:“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英文标识“T/JYBZ”。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各自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机构依据协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验和检测等活动须通过协会书面批准授权。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和使用的过程的规范管理,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团体标准制修订和使用的过程申诉、投诉,规范团体标准制修订和使用申诉、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有权依据本办法就团体标准制修订和使用向协会提出申诉、投诉。本办法需与《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配套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团体标准制修订和使用的过程中,组织或个人受到协会所作决定的直接影响时提出的异议。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觉得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和使用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或者组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问题的举报。
第五条 与申诉、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均应回避该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处理申诉、投诉的工作人员对涉及的任何与申诉、投诉有关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 当事人对有关标准化工作过程中或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向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团标委秘书处”)提出申诉。
当事人认为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直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
(1)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线)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线)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第九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团标委秘书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第十二条 团标委秘书处受理当事人申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 申诉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协会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能够准确的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及协会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做出详细的调查,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 协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要鉴别判定或者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验测试的机构鉴定、检测,也可以由协会指定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法定鉴定或者检验测试的机构鉴定、检测。鉴定或者检测费用由申诉人承担。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时间。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案件属于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够使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协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申诉人、被申诉人、承办人签名,加盖协会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允许超出4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向团标委秘书处提出的有效投诉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第十九条 团标委秘书处接到投诉后,进行初步核实,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第二十条 团标委秘书处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2)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投诉人有有效联系方式的,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处理投诉案件,协会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能够准确的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及协会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证据或者组织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有关方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对被投诉人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协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行政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应当对外公布申诉、投诉邮寄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当按时进行检查申诉、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察觉缺陷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文件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运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发挥团体标准的引领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是对《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涉及团体标准文件管理内容的规定。
制度文件:最重要的包含团体标准委员会章程、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化机构管理运行文件、标准制定程序文件、标准编写规则文件、知识产权管理文件和标准化申诉投诉处理等文件;
团体标准化文件及草案:指由本协会正式对外发布的团体标准及团体标准化文件制定过程中的阶段性文件(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
工作文件:指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除团体标准化文件及草案之外的别的文件,如项目提案、编制说明、反馈意见、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等其他记录团体标准制定流程的文件。
1.文件编号规则:制度文件由协会(团体标准组织)编号,其余文件由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按照类型编号。